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1789年8月26日制宪国民会议颁布)
序言
组成国民会议的法兰西人民的代表们,相信对于人权的无知、忽视与轻蔑乃是公共灾祸与政府腐化的唯一原因,乃决定在一个庄严的宣言里,呈现人类自然的、不可让渡的与神圣的权利,以便这个永远呈现于社会所有成员之前的宣言,能不断地向他们提醒他们的权利与义务;以便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行动,因能随时与所有政治制度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更受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根据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所提出的各种要求,总能导向宪法的维护和导向全体的幸福。
因此,国民会议在上帝面前及其庇护之下,承认并且宣布如下的人权和公民权。
正文
第一条 人生来就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一律平等。社会差别只能建立在公益基础之上 [6] 。
第二条 一切政治结合均旨在维护人类自然的和不受时效约束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与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根本上乃存在于国民(La Nation)。任何团体或任何个人皆不得行使国民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是指能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每一个人行使其自然权利,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相同的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决定之。
第五条 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强制去从事法律所未要求的行为。
第六条 法律是公意(la volonté générale)的表达。每一个公民皆有权亲自或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订。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是惩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的眼里一律平等的所有公民皆能按照他们的能力平等地担任一切公共官职、职位与职务,除他们的德行和才能以外不受任何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确定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任何人均不受控告、逮捕与拘留。凡请求发布、传送、执行或使人执行任何专断的命令者,皆应受到惩罚;但任何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逮捕的公民则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即属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设立确实必要和明显必要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通过并且公布的法律而合法地受到惩处,否则任何人均不应遭受刑罚。
第九条 所有人直到被宣告有罪之前,均应被推定为无罪,而即使判定逮捕系属必要者,一切为羁押人犯身体而不必要的严酷手段,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任何人不应为其意见甚至其宗教观点而遭到干涉,只要它们的表达没有扰乱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 自由交流思想与意见乃是人类最为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言论、著作与出版,但应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此项自由的滥用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和公民权的保障需要公共的武装力量。这一力量因此是为了全体的福祉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公共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的开支,公共赋税是不可或缺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决定公共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批准,知悉其用途,并决定税率、税基、征收方式和期限。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一切公务人员报告其行政工作。
第十六条 一切社会,凡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确立,均无丝毫宪法之可言。
第十七条 财产是不可侵犯与神圣的权利,除非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对它明白地提出要求,同时基于公正和预先补偿的条件,任何人的财产皆不可受到剥夺。
附:“1793年宪法”(节选)
雅各宾宪法,于1793年6月24日法国大革命中由国民公会通过新宪法,即共和元年宪法,又称“1793年宪法”,
新宪法宣布,法国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共和国,仍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这是近代史上最民主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也是法国第一部共和制宪法。由于当时激烈的斗争形势,国民公会决定宪法暂不施行。
制订
1793年6月24日,国民公会通过了共和国新宪法,称共和元年宪法或1793年宪法。共和国最高立法机构是普选产生的立法会议,最高执行机构是由立法会议任命的执行会议。宪法保障人民有信仰、出版、集会、请愿乃至武装起义的权利。新宪法取消了选举资格的财产限制。凡年满二十一岁的男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立法会议的立法,全国人民拥有否决权。任何立法在公布四十天内如遭到大多数公民的反对就自动无效。新宪法还规定了法国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法国不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也决不允许任何国家干涉法国内政。最后,宪法规定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由于当时法国处于非常时期,所以新宪法颁布以后,国民公会又通过决议,1793年宪法将延至国内和平稳定时一开始付诸实行。尽管如此,1793年宪法毕竟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史上最民主的一部宪法。它的颁布不仅对当时的法国,而且对当时整个欧洲都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对于打击敌人,动员人民的革命积极性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内容
· 共和国
第一条法兰西共和国是统一而不可分的。
· 人民的区别
第二条法国人民为了行使其主权而划分为区初级会议。
第三条法国人民为了行政和司法而划分为郡、县和市乡。
第五条公民权利的行使,因下列事由而丧失:
因入外国国籍;
因接受不得民心的政府所授予的职务或恩赐;
因被判处受辱刑或体刑而尚未复权者。
……。
· 国民代表
第二十一条人口是国民代表的唯一基础。
第二十二条每四万人产生代表一人。
第二十三条每一若干初级会议的联合有三万九千人口至四万一千人口者,直接选任代表一人。
第三十四条选举应按绝对多数选票决定之。
立法议会
第三十九条立法议会是统一而不可分的,并且是常设的。
第四十条会期为一年。
第四十一条7月1日集会。
第四十二条至少非有半数并多一名的代表不得构成国民议会。
第四十三条代表在任何时候不得因其在立法议会内所发表的意见而诉追、控告或审判。
第四十四条关于刑事案件,代表得因现行犯而被扣留;但是,未经立法议会的许可不得对代表发出收押票或拘票。
· 立法议会的开会
第四十八条国民议会在其成员依次请求发言时,不得拒绝其成员发言。
第四十九条国民议会的讨论应取决于出席的大多数票。
第五十条五十个成员即有权请求点名。
第五十一条国民议会对其成员在议会内的行为有谴责权。
第五十二条国民议会在会场内及在它所指定的外因之内,有维持秩序的权利。
关于共和国的通常收入和支出的总管理;
关于国有产业;
关于货币的成色、重量、标志和名称;
关于国民教育;
行政机关与市乡机关
第八十条行政官由郡和县的选举会议选任之。
第八十一条市乡政府和行政机关应每年改选其成员的一半。
第八十二条行政官和市乡官吏不具有代表性质。
在任何情况下,他们不得修改立法议会的决议,亦不得停止其施行。
· 赋 税
第一百零一条任何公民均不得免除缴纳赋税的光荣义务。
· 共和国的武力
第一百零七条共和国的全部武力由全体人民组成之。
第一百零八条即使在和平时期,共和国亦以军饷保养陆、海军。
第一百一十四条任何武装部队不得自作主张。
· 法兰西共和国与外国的关系
第一百一十八条法国人民是一切自由人民的朋友和天然同盟者。
第一百一十九条法国人民决不干涉别国的政治。他们也不容许别国干涉自己的政治。
第一百二十条法国人民对于因争取自由而被其本国放逐的外国人给予避难所。
他们对于暴君不给予避难。
第一百二十一条法国人民同占领其领土的敌人决不媾和。
· 权利的保障
第一百二十二条宪法保障全体法国人民的平等、自由、安全、财产、公债、信教自由、普通教育、公共救助、无限的出版自由、请愿权、结成人民团体的权利并享有一切的人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法兰西共和国尊重忠忱、勇敢、老年、孝行和不幸。它把宪法的重任寄托一切德行的监护之下。